當朋友提出“找個地方一起吸一口”,你是否會答應?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自己不吸毒便不違法,實則不然——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,同樣構成犯罪。近日,由隨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,被告人秦某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六千元。
2024年10月18日晚,秦某與汪某、聶某某、姚某、黃某4人聚餐期間,有人提議吸食毒品。眾人皆同意后,汪某出資3200元,由聶某某聯系購買毒品。隨后,一行人駕車至隨州城區(qū),從徐某某(另案處理)處購得冰毒及麻果,又另購兩顆含依托咪酯的“上頭電子煙”。
后秦某主動提供其租住的房間客廳作為吸毒場所。在該處,秦某、汪某、聶某某三人以“燙吸”方式吸食冰毒,姚某吸食電子煙,聶某某在吸食冰毒后再度吸食電子煙。經檢測發(fā)現,秦某、汪某、聶某某呈冰毒陽性,姚某呈依托咪酯陽性。案發(fā)后,聶某某、姚某、汪某均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。
隨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,被告人秦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,且一次容留多人吸毒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條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法院最終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,作出上述判決。
檢察官鄭重提醒:含依托咪酯等成分的“上頭電子煙”屬于國家列管毒品,吸食、販賣均屬違法犯罪行為;容留他人吸毒同樣構成犯罪,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。請廣大群眾務必樹立自我保護與法律意識,自覺遠離毒品、杜絕毒友圈,不提供場所、不參與吸食、不隱瞞線索。如發(fā)現涉毒行為,請立即撥打110舉報,共建無毒社會環(huán)境!